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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杨凌出具假行程码 故意隐瞒行程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陕西广电融媒体集团·起点新闻 2022-10-03 11:55

9月30日上午,杨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

2022年4月26日9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货车从上海市疫情地区运输货物至杨陵区环球园艺公司,行至杨凌东高速口时,田某某明知根据杨凌示范区(杨陵区)疫情防控政策,从省外中高风险地区来杨需要向防控人员报告并如实登记信息,但却故意隐瞒其从中高风险地区来的事实,向防控人员出具假行程码,未按规定如实登记,谎称为从杭州来杨,后其前往杨陵区孟杨路环球园艺公司进行卸货活动。4月27日1时许,杨凌高速东口核酸采样点10:1(含田某某)混检结果检测出阳性,后田某某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阳性,在流调组人员对其活动轨迹进行调查时,田某某仍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后在多次询问下承认从省外疫情中风险区来杨的事实。田某某的行为导致杨凌本地18名密接人员被集中隔离观察,环球园艺等场所紧急封闭管控,8个居住小区和1个村组划定为重点管控区域,对杨凌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杨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关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田某某认罪服判,目前已被杨凌公安执行逮捕。

案件警示:面对复杂多变的疫情防控形势,为生活忙碌奔波的同时也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全民抗“疫”、人人有“责”。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已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等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将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发泄不满等动机,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点新闻记者 王锦)

编辑:李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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