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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报主体应具备哪些条件?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市场与信息化处 2024-10-18 09:27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原则上以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企业联盟为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规定。

(二)农产品为种养业产品或仅改变其物理性状而不改变其化学结构、不含各种添加剂的鲜活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一般为单一品种或某一类产品。

(三)在特定的生产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基地,拥有区域公用品牌的注册商标或取得国家区域产品保护制度注册确认的品牌。

(四)生产地区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独特,有一定的生产传统、生产规模和文化传承。

(五)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质、美誉度和发展空间,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编辑:焦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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